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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离婚律师

    段俊芳,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妇联信访维权志愿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211024423。段律师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在长期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过程中,段律师能够始终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得到了客户的信任。段律师深刻认识到婚姻家事的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往往纠结于个人的情感之中,基于婚姻家事纠纷的特殊性,段律师采用独特的平易近人的工作方式,耐心听取当事人心声,妥善处理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在多年法律实践工作中,段律师长期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婚姻家事、债权债务、股权分割等各种常见诉讼法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咨询电话:138-0885-0279 [详细简介]

  • 深圳离婚律师

    许丹吟律师,现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616239。主要执业方向是民商事领域,包括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许丹吟律师2014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从业资格,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及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方面的经验,曾先后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草拟、审核修改合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用工等公司治理制度,针对企业股权架构、股东会议事规则、三会制度、人事制度以及劳资制度等进行风险防控。
    在婚姻家事领域,对婚姻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具有独到见解,办事严谨负责,熟练掌握处理相关纠纷的诉讼流程。咨询电话:138-2652-5202 [详细简介]

  • 深圳离婚律师

    一、婚姻家庭类法律纠纷:1、夫妻财产调查、保全; 2、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来电、来件、见面方式); 3、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4、代写相关法律文书(起诉状、离婚协议等); 5、协议离婚谈判; 6、代理离婚诉讼; 7、代理公司股权分割诉讼; 8、代理离婚子女探视权诉; 9、代理抚养权变更、抚养费变更诉讼事宜; 10、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 11、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12、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13、解除同居关系谈判.
    二、私人律师服务: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公民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 2、帮助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方案; 3、协助处理与人身密切相关的继承、婚姻、名誉权事宜; 4、提供个人从事的相关行业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对个人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6、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发表声明、出具律师函等;...[详细简介]

离婚服务

Divorce service
  • 离婚纠纷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法定继承
  • 遗嘱与遗赠
  • 涉外婚姻
离婚纠纷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①程序简易、便捷;②时间短、费用低、相对隐秘;③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④避免了诉讼,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财产分割

婚前财产: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已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受法律保护。 婚后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取决于夫妻约定及法律规定。 夫妻债务: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都是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分家析产: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根据一定标准分配家庭共有财产的行为。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子女抚养

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 因婚姻关系受胎所生的子女。其父母为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父亲和母亲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收养子女: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抚养与监护: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区别: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

法定继承

继承人: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遗产范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特征:①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②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③必须是合法财产。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有权继承的遗产,即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遗嘱与遗赠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遗嘱见证:遗嘱见证是应当事人申请,律师根据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依法对遗嘱的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婚姻家事安排:《婚姻家事安排》共22条,对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范围、当事人申请的程序及救济途径、法院的审查程序及处理结果、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等作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安排》尊重两地制度特色与实践发展,将两地婚姻家事案件的最大公约数纳入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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